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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8  

人发[2006]170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格考试

  (一)报考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二)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

  (三)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资格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现职专业管理人员,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业经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并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所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时间开展,逾期不补。

  (二)申报资料

  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一式四份。

  2.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1)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工作单位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作经历所要求年限之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工作年限证明及年限内连续的任职单位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获奖项目的人员需提供项目获奖证书,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的任命文书及相关项目规模证明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具公章;

  (4)所发表的论文、专著,提供其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3.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4. 近期大一寸相片三张(不含申报表中相片)。

  (三)申报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属地原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考试申请。

  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材料、核实真伪、加具公章,并经市人事局验章后,弥封报送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

  2. 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弥封清退。对于业绩存疑人员,核实其真伪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清退;对于证书存疑人员,留置证书原件核实;对于符合条件人员,退还证书原件。

  初审后,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其材料移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审。

  3. 省人事厅完成审查,提出应试人员名单。名单届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和粤建信息网(www.gdcic.net)公示。

  4. 应试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考务机构核发准考证。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及后续管理依《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工作。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及认定考试时间候部确定,另文通知。考点设于广州市。

  (二)认定考试申报表须统一规格,可从“广东人事网”下载,以A4纸打印。

  (三)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概不得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的认定考试报名。

  (四)在考试报考或认定考试工作中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停止该单位考核认定其他职(执)业资格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并予通报批评。

  (五)省人事厅联系人:赵理扬  联系电话:02083133946

  省建设厅联系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083133526

  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邮编:510075,联系电话:02037605711,网址:www.gdkszx.com.cn

  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邮编:510060,联系电话:0208313361583754260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邮编:510060,联系电话: 02083754261,网址:www.gdzczx.com

附件: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建设厅

00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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