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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关于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收负担的建议”答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29
近日,财政部税政司在答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收负担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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