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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首推安置房物业管理用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应符合所批用途,不得挪作他用;配套公建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昨日,集美区率先推出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其移交、使用等事项,促使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据集美区建设部门负责人介绍,安置房项目的配套公建按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和营业性配套公建。其中,非营业性配套公建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变配电室和卫生清洁楼,以及小学、幼儿园等;营业性配套公建则包括: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等。安置房项目的配套公建应符合所批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根据办法,非营业性配套公建中,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其所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变配电室移交给电业部门管理;清洁楼移交建设环卫部门管理;设备用房移交相关专业部门管理;社区服务用房移交所在镇(街)管理;小学、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管理;前期物业由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物业公司管理;各相关单位对其管理的非营业性配套公建按相关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办法同时规定,今后,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使用,其店面、车库和生鲜超市等,移交给区国投公司统一管理,收入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营业性配套公建只能办集体产权和出租,不得对产权进行分割、出售或变相出售;区国投公司对其管理的营业性配套公建按相关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对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等出租的收益收归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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