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物协函字[2008]15号
关于调整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以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协会):
为规范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发挥好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经我会研究并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就调整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评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应满一年后才能申报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二、为做好过渡期的申报工作,2008年各市评出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可推荐评出项目数量的50%的项目申报2008年度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其他项目顺延到2009年再申报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往年评出的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不受影响。
三、2009年度评出的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在2010年才能申报省示范项目。
四、已报送2008年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计划的市,请按照上述要求调整申报计划,于7月15日前报我会。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申报物业 示范 项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