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物协通字[2007]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业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由于未具备实施条件,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暂不执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七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申报 专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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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建设厅房庆方副厅长、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各市建设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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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营造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的管理。
第二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依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任职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八年,在具有二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企业中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三年,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或者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七)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上称号。
(八)年龄65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企业推荐两种方式。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授予与取消工作。
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指导委员会代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代表、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代表等成员组成。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召集。
第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指导、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开展活动。
(四)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作出维持或者取消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第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一) 审核。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条件的提交给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表决。
(二) 表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三) 公示。对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在广东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七日。
(四) 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 授予资格。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六)《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
(七) 对在审核、表决、公示、批准等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未予通过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三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建立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认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依其专业特长按综合管理、公共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含财务管理)及法律法规等实行分类登记,并采用“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与动态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把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报广东省和广东省辖区内地级市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一)为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接受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行业协会、建设单位、其他社会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五)开展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验收、复检、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复检和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六)调解或者协调处理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七)参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还应向行业协会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参加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两年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调离本省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九)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参加相关培训或者两年一度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七)、(九)、(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报,举报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举报,并留下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从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之内,将举报材料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举报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作出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不属实或者没有达到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程度的,作出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取消或者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应当送达举报人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本人并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还应当送达给广东省以及广东省辖区内各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交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或者“不少于”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请用正楷字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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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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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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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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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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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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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妥后请将原件邮寄省协会秘书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4号之一首层,邮编:510050,联系人:陈钊,联系电话:020-83642457,同时交一张一寸蓝底正面彩色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