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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8-03-20  
粤物协通字[2008]2号
 
 
转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
“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从国家有关规定和界定行业责任的大局出发,明确建设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明确职责、规避企业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确具现实指导意义。
现将《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望你们领会精神、认真贯彻。为此,本协会建议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从今年3月1日起,将“保安员”称谓统一改称“秩序维护员”称谓。在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时,将“保安员”称谓改为“秩序维护员”或其他称谓,以保护企业切身利益。
特此通知。
附:《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件 转发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房庆方副厅长、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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