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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业委会成为“空架子”
来源:摘自湖南物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8  

这几天,济南中联花园的宣传栏上一份声明引起了媒体关注。这份声明是由小区业委会主任与常务副主任发出的,他们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精力、能力有限,深感力不胜任,本着为全体业主负责的精神,决定共同辞职。据悉,该小区业委会仅仅成立一年,业委会主任与常务副主任所发辞职声明,让人们感到很突然。(20061115《齐鲁晚报》)

其实,这个业委会的主任与常务副主任突然辞职,并非声明中所说的“年事已高”那么简单。表面看,业委会集体“撂挑子”,直接原因是他们在为业主维权过程中不断遭受“物业敌视、业主不满”的“夹板气”。究其实质,则有不少深层次原因。“业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实有名无实,是一副空架子”,业委会的常务副主任姚中君先生所言,正中业委会软肋。

事实上,国内大多业委会确是“空架子”。一方面,业委会责权利严重不对等。业委会大多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没有办公经费,主任们有为全体业主负责的义务,有与物业等“抗衡”的责任,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付出艰辛的劳动,却没有工资报酬,纯属公益性质的义务劳动。另一方面,业委会常被一些部门所忽略。如,中联花园业委会最近一直在竭力与物业部门交涉取暖问题,有关部门对供暖纠纷召开协调会时,邀请了物业部门,而不通知业委会,让业委会这个“主角”好不尴尬。

业委会成了“空架子”,与现行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在我国,业委会和居委会、村委会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业委会与居委会、村委会相比,除了性质、地位、义务、责任不同外,法律“待遇”上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如,居委会与村委会在履行职能上,都有专门的“组织法”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后盾,都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与经费,责权利非常清晰。与此对比,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明显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有所涉及,但只是明确了业委会“出生”的合法性,却未能给业委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主体资格,没有责权利界定,业委会和各方沟通时,必然困难重重。这些,恐怕也是中联花园业委会集体“撂挑子”的深层次原因。

俗语道,名不正,言不顺。在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业主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业委会,构建和谐社区离不开业委会,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不能成为“空架子”。笔者以为,有关方面应弥补现有法律的空白,尽快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责权利,以便其在解决社区矛盾中发挥应有作用,更有效地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业主权益。笔者建议,应着手制订《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使之与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道,共同构成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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