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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作者:秘书处发布时间:2016-06-08

粤物协通字[2016]16

各会员单位:

根据2016年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秘书处已重新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本会专家库部分专家已调离本省工作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充实、完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现全面进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专家申报工作,原专家库专家必须按新规定重新申报。

凡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达到专家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填写《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申报登记表》,《办法》和《申报登记表》可登录本会网站(www.gpmii.net)下载,并准备齐全申报材料,于201671日前报送本会秘书处(执行会长单位限报五名,副会长单位限报四名,常务理事单位限报三名,理事单位限报两名,普通会员单位限报一名)。

本会将组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有关人员建立专家档案,并颁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望各会员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依时做好申报行业专家工作。

联系人:朱瑞平 电话:020-83642973

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4号之一首层

附件:  1.《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营造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做好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含换届和增补)、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第二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自律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依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任职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八年,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三年,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或者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法律、财务管理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申请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评审专家资格的,必须能熟练解读《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五年,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法律、财务管理五个方面综合性专业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申请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评审专家资格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六)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七)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上称号;

(八)年龄65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企业推荐两种方式。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复印件;

(四)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复印件(包含有统一刊号的期刊封面复印件);

(一)至(五)项材料需推荐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授予与取消工作。

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代表、秘书长,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代表等成员组成。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当值执行会长召集。

第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指导、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开展活动。

(四)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作出维持或者取消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第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一)审核。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条件的提交给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表决;

(二)表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三)公示。对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七日;

(四)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授予资格。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六)《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三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建立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进行管理。

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认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依其专业特长按公共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资料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资信认定评审等实行分类登记,并采用“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与动态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把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报广东省和广东省辖区内地级市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且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一)为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行规行约,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接受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行业协会、建设单位、其他社会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五)开展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验收、复检、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复检和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六)调解或者协调处理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七)参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八)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一次不能参加者,还应向行业协会提供有说服力的书面说明材料;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参加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推卸、放弃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达到累计三次;

(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参加相关培训或者每年一度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任何人发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七)、(九)、(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报,举报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举报,并留下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调研、考核、评价、培训、检收等工作,所需科技人员优先从专家库中抽选。

(二)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三)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从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之内,将举报材料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举报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作出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不属实或者没有达到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程度的,作出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取消或者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应当送达举报人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本人并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还应当送达给广东省以及广东省辖区内各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交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或者“不少于”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68日起施行。


附件2:



附件点击下载:

1.《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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