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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作者: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12-23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会员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其他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可按照省物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入协会后,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省物协依据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系统填报的信息),以及省物协开展行业自律管理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按照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综合计分后,对物业服务企业划分信用等级的活动。

省物协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的内容、依据和计分标准等事项详见《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省物协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评价标准》关于评价具体内容、评价依据、分值比例和计分标准等事项。

第五条 省物协负责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对物业服务企业划分信用等级以及对信用等级评价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等日常工作。信用等级评价计分、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由信用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面积、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数据库、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4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理面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的建筑物面积总和。从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获取。

(二)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项目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依法设置的门楼号牌,以及门楼号牌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信息。其中,提供的门楼号牌对应的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数量应当占业主总人数的50%以上。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获取。

(三)守信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的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服务不规范,经营不诚信,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生效裁决等文书的信息;以及受到行业协会谴责的信息。

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全省各物业管理项目的电子投票数据库后,将全面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业主满意度调查结果纳入信用等级评价内容。

省物协在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对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进行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认证工作,认证结果纳入信用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信息根据失信情况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分类具体情形如下:

(一)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不规范,被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信息;

(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发生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信息;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企业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企业有一般失信信息且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第八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面积、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4个方面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计分的主要规则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由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面积、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4个方面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所产生的相应总分累加生成。

(二)对管理面积、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以及对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的每个具体信用等级评价内容均设定相应的计分分值和计分有效期。计分有效期以公布计分结果当日开始计算,计分有效期届满的,该计分分值不再计入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

(三)管理面积是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事项,按照管理面积的大小进行统计,根据管理面积排名顺序计分,计分标准详见《评价标准》。

(四)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是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事项,按照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情况进行计分。

(五)守信信息是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事项,得分按照《评价标准》设定的具体守信信息相应的计分分值累加生成。

(六)失信信息是信用等级评价的扣分事项,得分按照《评价标准》设定的具体失信信息相应的计分分值累加生成。

第九条 信用等级根据参评企业的评价综合总分排名划分为AAAAAAAAAAAA三个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相同的,列为并列排名。各等级的划分标准分别为:

(一)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排名第1-100名以内。

(二)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排名第101-400名以内。

(三)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排名第401-800名以内。

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排名第801名以下名次的企业,不划分等级,只对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排名。

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零分以及低于零分的,取消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严重失信信息的,取消其信用等级。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信用等级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省物协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等有关评价信息。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省物协通过短信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等级、评价综合总分及各项评价计分等有关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物协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省物协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省物协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评价有误的予以纠正并取消标注。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三)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下载: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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