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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信

作者:发布时间:2015-03-09

近期,广东省质监局提出采取首负责任制来解决电梯安全事故出现后无人担责问题,并拟通过省人大立法。其首负责任制的对象为四类:物业交付使用前,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物业交付后,为业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出租物业的,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是业主还是承租人。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对,我会观点如下:

第一、质监部门是电梯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电梯设计、生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的各个安全环节都由质监部门通过资质许可的方式明确市场准入的企业,电梯安全事故的起因也无非是设计、生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但质监部门不从规范行业入手,却将电梯安全首负责任推给业主、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租人,是典型的懒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二、首负责任的目的是解决电梯安全事故后由谁垫付受害者赔偿费用的问题。此问题属于社会救济范畴,理应由政府部门即质监部门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和救济途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再通过行政手段和技术力量界定事故责任方(而不是把这种社会救助的道德手段转化为法律强制手段,推给不一定有责任甚至是没有责任的业主和企业去承担)。近年来电梯事故发生后,不少是因为质监部门不作为,不及时甚至拖延界定事故责任主体,导致受害人不能第一时间得到赔偿。

第三、据省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目前我省的物业管理覆盖面只有左右,就是说有一半的城市居民,相当于3000万人居住的小区是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这万人如果发生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居然就是自己,即由自己先给自己赔钱!这样的首负责任制有何意义?!而质监部门故意回避和隐瞒这个问题,将矛盾焦点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以混淆视听,最终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第四、我们可以见到,目前报道的电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绝大多数是电梯维保或者电梯行业的相关企业,而质监部门也一直不敢公布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各类责任的比例,在这样的前提下,居然要让业主、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租人充当电梯安全的首负责任人,我们质疑质监部门打着为业主维权和改革创新的旗号,维护电梯行业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推卸其监督管理责任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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