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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7-11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物协[2005]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同意举办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的批复》(粤建房函[2005]251号),从今年开始,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由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现就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安排

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每年举办一次,申报示范项目以及报送有关资料时间为每年615日前,由各市(地级以上市)负责这项工作的单位集中报送到省物业管理协会。鉴于省物协今年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建立专家库等事项,今年申报时间延迟到815日。

1、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其中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2、考评执行标准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3)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按照以上标准,各地预评预验分值达到93分才能上报。

3、应交材料

1)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工程验收文件;

4)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报表。

4、考评工作的实施

由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从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由专家会议集体讨论。对获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名称,由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发文通报表彰。奖状和奖牌由省统一制作。

 

二、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工作安排

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由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初评工作。初评工作与当年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工作一起组织进行。

1、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其中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2、考评执行标准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3)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年修订版)

按照以上标准,省物业管理协会预评预验分值达到98分才能上报。

3、应交材料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工程验收文件;

4)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报表;

5)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单一业主证明文件;

6)取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各市物业管理协会。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