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学习班的通知
粤物协通字[2009]1号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我协会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3月起会同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我省各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均须参加此次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二)《条例》的解读及释疑;
(三)《条例》与国家条例、《物权法》及我省有关地区《条例》的区别与关联;
(四)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及相互关系。
三、学习教材和师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问答》、《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书作为此次学习班的教材。
届时,将聘请省人大、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条例》起草者和知名的学者专家,作为培训班的主讲教师。
四、学习方式
学习将采取脱产学习,省协会培训中心具体协调与指导。每期学习班为期1天,分批分期,各市协会自行组织。
五、结业考核
学习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有原省建设厅和省物协颁发的《岗位合格证》者,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省物协培训中心共同在证书相关栏目中记录签章,以此作为岗位证书继续教育的证明。
六、学习费用及联系方式
具体学习费用由各市协会自行决定,省协会培训中心只收取学习教材工本费30元/人 ,联系电话:83642420、83642452;传真:83642420;联系人:詹小姐、王小姐。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