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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4-09
粤物协通字[2008]7号
关于对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行业协会):
现将申报国家和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和要求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市的申报工作。
一、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建设部从2000年起设立“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并颁发了经过修订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考评依据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3、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按照以上标准,省考评组预评预验分值达到98分才能上报。
(三)应交材料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建设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报表;
5、业主委员会成立证明文件或单一业主证明。
(四)申报程序
各市于每年6月1 5日前将参加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等有关资料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初审符合条件后,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至四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进行考评。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我省从2000年起设立“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考评依据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3、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按照以上标准,各市预评预验分值达到93分才能上报。
(三)应交材料
1、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建设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文件;
4、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报表。
(四)申报程序
各市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参加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等有关资料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初审符合条件后,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至四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考评,符合要求的,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证书和奖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申请  示范项目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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