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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

东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6-28

各镇()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协同市物价局做好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市住宅物业(独立别墅区除外,下同)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我市实际制定。

四、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建设单位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双方原已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若超过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公布的政府指导价重新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月收取。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八、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级同类的物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因人而异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歧视。

九、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十、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和市物价局公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10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OO四年九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