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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秘书处发布时间:2019-04-24

附件: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为 Guangd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缩写为GPMII

第 二 条 本会是广东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广东省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维护广东省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 五 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 六 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党建工作。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依照党的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第 七 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全境。

第 八 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 九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各项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组织对外交流、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高,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向企业提供物业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编辑会刊,运行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

(七)收集、发布及咨询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信息。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 十 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 十一 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团体,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也可由该单位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参加本会活动。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 十二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 十三 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主体证明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四)申请通过的,将于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 十四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 十五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 十六 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执行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三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二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一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五千元;

(五)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二万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五千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二千元。

第 十七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八 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 十九 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对其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 二十 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 二十一 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 二十二 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选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二十三 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 二十四 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以举行;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的超过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 二十五 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 二十六 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负责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 二十七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方案;

(十)提出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选任制)的议案;

(十一)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二)通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八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当值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当值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当值执行会长委托其他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监事会成员签名的提议函。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实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经理事会确认,并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并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 三十 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同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 三十一 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当值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当值执行会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当值执行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监事会成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 三十二 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的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 三十四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 三十五 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长应当在提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召开,就所议事项做出决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达六个月时,由监事会召开会议决定由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务。

第 三十六 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 三十七 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的秘书长可以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执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执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则由本会理事会对秘书长进行聘任。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 四十 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当值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确定薪酬等,报当值执行会长批准;

(六)组织起草、修改办事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长议事会议,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 四十一 条 本会第五届设立四名执行会长,其中一名当值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届执行会长采取轮值制,日常事务由当值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商量决定;重大事务由执行会长议事会议提出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执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 四十二 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执行会长对协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确定本会重大事务,包括: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修改协会章程的方案;本会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的议案;

(三)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方案;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四十三 条 本会当值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长议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六)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四十四 条 执行会长议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各项工作;

(二)决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方案;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 四十五 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具体人事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由秘书长组织起草,并报执行会长议事会议批准。

第 四十六 条 本会理事、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理事、监事应当诚恳听取会员和住建厅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四十七 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八 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 四十九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五十 条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五十一 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 五十二 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值执行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 五十三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五十四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五十五 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五十六 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 五十七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本会秘书长结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并报执行会长议事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 五十八 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 五十九 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第 六十 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 六十一 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六十二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六十三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六十四 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 六十五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 六十六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有关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 六十七 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八 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 六十九 条 按照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 七十 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章

第 七十一 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七十二 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 七十三 条 本章程所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 七十四 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 七十五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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