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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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是指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班.公益培训讲座。
第三条 省物协组织的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各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派人员报名或个人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第四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具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省物协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和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服务的管理:
(一)省物协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1.培训班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省物协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的统一监管和颁证工作。各市(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培训班的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事宜。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优秀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相关培训的课程研发.更新.版权注册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省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在广东省范围内选拔培训师资,建立培训师资库,组建一支由行业资深专家.知名企业高管.职业培训师.高校教师和社会学者组成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原则上由省物协培训师资库的人员担任培训讲师。
4.组织师资库各位专家学者编写相关教材和建立试题库。
5.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资料查询系统,并且及时更新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6.会同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建立物业管理培训名册。持有相应证书者,列入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7.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物协可以注销其培训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
(3)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拒不整改的;
(4)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或物业所有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受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6)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8)其他应予以注销培训证书的情形。
8.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要合并记入该企业的年度诚信档案,并作企业诚信评价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省物协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系列专题(公益)培训讲座
1.开展专业课题库建设,根据各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求,及时优化培训课程。
2.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3.完善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讲师专业培训素养,增强实战经验。
4.开展免费送教上门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疑难问题。
5.开展相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实训基地”评选,将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开放式的.共享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满足考察交流.实训教学及技能培养要求。
6.发挥优秀服务企业的带动作用,与当地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协会)结对帮扶。为当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当地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困难。
第六条 省物协原发布的有关培训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原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