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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5-05

我国拟规定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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