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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要求市.区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5-05

深圳要求市.区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近期,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发文(深国房〔200841号),要求加强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与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衔接。

     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应加入协会,据此市局《通知》(《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衔接事宜的通知》)要求市局和区局应当积极支持,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市局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后,在核发资质证书同时发出提示,提示企业在3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同时将取得资质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月通知协会。第二,未加入协会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局备案后,由区局通知该企业在3个月内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入会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按月通知协会。第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发生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的,由市局将相关信息按月通知协会。第四,对逾期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企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通知各区局,由各区局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