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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秘书处发布时间:2016-12-21

附件1: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确保协会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积分

第一条 免费培训记分标准:会员单位按照规定每参加一次免费培训记5分;

第二条 收费培训记分标准:会员单位每参加一次收费培训,每人次记5分。

二、会议与活动积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长会,每参与一次记5分,能够参加完全场会议的另加5分。;

第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每参与一次记5分;

第五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考察、填写调查问卷等,每次记10分;

第六条 派出车辆协助协会做好接待工作,每次记10分;

第七条 每接待一次协会安排的会员交流活动,来访10人以内记10分,1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加记1分;

第八条 接待协会实地调研,每次记10分;

第九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每次记10分;

第十条 派专人协助协会完成阶段性专项任务,记15分;

第十一条 配合协会成功组织论坛、沙龙、培训,记20分;

第十二条 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号召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2万元(含)以上加30分,1万(含)至2万的加20分,5千元至1万元的加15分,1千元至5千元的加10分;

第十三条 出资资助协会重大活动(年会、论坛、展览会等),5万元(含)经上加50分,3万(含)至5万的加40分,2万(含)至3万的加30分,1万(含)至2万的加20分,1万元以下的加15分。

三、会费积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每年331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的,记20分;41日至630日缴纳的,记10分;

第十五条 一次性缴纳两年以上会费的会员单位,当年及以后每年(已交纳会费的年度)各记20分;

第十六条 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当年各项总积分归零。

四、专业委员会工作积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论坛、举办讲座,负责具体事务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加50分,主要承办单位计30分,协办单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承担工作情况提议记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承担专业委员会调研报告起草的会员单位最高记50分。

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委员会研讨活动的会员单位每次计10分。

五、其他积分

第二十条订阅全年《广东物业管理》杂志的会员单位,每份记10分;

第二十一条 踊跃为协会《广东物业管理》杂志投稿,并成功采用的,每篇稿件字数在500字以内记5分,每增加500字加5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物业管理》杂志投放广告的,加30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主动联系协会更新企业信息,记5分;

第二十四条 成功介绍其他物业企业入会的会员单位,每介绍一个单位入会记20分(年度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或联系人成功加入协会QQ群,每单位记5分。

六、积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以上评分标准,省物协秘书处在每年1210日前将各会员单位得分情况汇总,在省物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按照会员单位年度得分排名,结合会员单位年度诚信档案情况,评选出10名最佳会员,20名优秀会员。对于上榜会员企业,协会给予的奖励如下:

1、协会为每家上榜会员单位在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发表彰通报;

2、每家上榜会员单位,在省物协网站会员风采”中刊登会员企业介绍,在《广东物业管理》杂志上进行报道(会员单位供稿)。

3、届期内至少一次以上被评选为最佳会员、优秀会员的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才有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单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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